安阳工学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会财务收支和财产管理的审查,监督工会对国家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工会各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组织通则》及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代表会员对工会财务收支和财产管理的真实、完善、合法及效益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
第三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四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独立行使审查监督权。
工会委员会应尊重和保证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的职权。对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正确意见,应予以支持和采纳。
第二章 组织和成员
第五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应由热心工会经审工作,懂得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能坚持原则、求实公正、廉洁奉公的会员担任。
为有利于代表会员进行有效的审查监督,委员中一般应包括财会人员和审计人员。各级工会的主席、副主席和工会财务部门的负责人及管钱管物的人员,不得担任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
第六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3~5人组成,设主任一人,主任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选举产生,负责召集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主持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任期与工会委员会相同。在任期内,如有成员缺额,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补选。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要征得上一级工会委员会的同意,履行民主程序。
第八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工会积极分子参加审查工作。
第三章 职权与职责
第九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有下列审查权:
(一)要求校工会按时报送有关的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文件资料,并听取汇报;
(二)检查工会凭证、帐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人员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提请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及时制止,并对已造成的损失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违反财经法纪的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向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反映。
第十一条 校工会向上级工会报送预算、决算,向教代会和上级工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时,预算、决算报告必须经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十二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审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权向上级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反映。
第十三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工会财务收支和财产管理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监督:
(一)工会经费年度预算的制定、执行和决算;
(二)与工会经费收支有关的经济、技术活动及其效益;
(三)工会经费专项基金的提取、使用;
(四)工会财产的安全、完整;
(五)工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
(六)国家财经法规、条例和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的执行情况;
(七)国家和上级工会规定的其他审查事项。
第十四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有责任检查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关于工会财务工作决议的执行情况,督促、审查校工会定期向会员公布账目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检查对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在校工会组织机构变动和财务、财产管理负责人调动工作时,负责监督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章 审查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审查工作:
(一)定期召开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查校工会提出的预算和决算方案,听取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预算的调整和追加事项;
(二)对校工会经费的收入、上解、管理、重大开支事项或会员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题审查;
(三)对校工会的经费收支、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状况,对工会财产的状况,进行定期的报送审查或就地审查;
(四)参加校工会组织的财务大检查工作,参与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国家和上级工会的规定、要求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对校工会经济活动进行审查的工作计划;
(二)审查前,应当通知校工会;
(三)审查终结,应将审查结果、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报告工会委员会;
(四)工会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和执行情况向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通报。
第五章 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
第十八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决定问题时,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要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和定期征求会员的意见、要求,宣传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依靠广大会员和积极分子做好工作。
第二十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加强与工会委员会的经常联系,加强与学校行政、财务、劳资、审计等部门的联系,沟通情况,取得支持和帮助,密切协作,做好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经费审查人员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工会章程的保护,任何人员不得给予不公正对待或打击报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工会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校工会负责解释。